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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最长期限为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最长期限为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六个月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因此,将初始的三个月留置期限与可能的三个月延长期限相加,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以下视频将进一步解释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具体规定: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最长期限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