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称为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称为保险利益。保险利益,也称为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害关系。如果保险标的安全,被保险人就会继续享有原来的利益;如果保险标的不安全或受损,被保险人就会受到损害。例如,海上运输中的货物所有人会由于货物安全或按期运达目的地而获益;若货物在运输途中损毁、灭失或阻留,他就会受到损害。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投保人对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具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在财产保险中,凡是可使投保人产生一定经济利害关系的标的都具有可保利益,即因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因保险事故不发生而继续享有利益。构成保险利益应当具备三个条件:首先,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是法律上承认并且可以主张的利益;其次,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是可以实现的利益;最后,保险利益必须是可用货币形式计算的利益。以下视频将进一步解释投保人的可保利益如何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