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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的性质

村民委员会的性质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它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五年,届满举行换届选举,可以连选连任。‌街道办事处是市辖区人民政府或功能区管理委员会的派出机关,受区人民政府或功能区管理委员会领导,行使市、区两级政府委托的行政管理职权。‌居民委员会与村民委员会的主要区别在于它们的服务对象和范围不同。居民委员会主要服务于城市居民,而村民委员会则服务于农村居民。此外,两者的组织形式、选举方式以及所处理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也有所不同。‌总的来说,村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都是基层组织,但它们的职责、服务对象和法律地位有所不同。村民委员会更侧重于农村地区的自治和管理,而街道办事处则更多地涉及城市管理和服务。‌

村民委员会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