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包括: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当事人互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后履行的当事人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情形,如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等。不安抗辩权与先履行抗辩权的区别在于,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方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时,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而先履行抗辩权则是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先履行方有权要求后履行方先履行其义务后才进行自己的履行。根据《民法典》第527条规定,当事人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不安抗辩权是大陆法系国家为贯彻公平原则避免先履行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而特设的制度形式,具有留置担保的性质,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